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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生产生活保障类行业逐步 恢复营业的通告

来源:景谷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0-02-19 阅读: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切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保障类行业逐步恢复营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类推进服务业复工复业

(一)支持逐步恢复部分业务活动的企业(单位)

县内从事生产生活保障类行业等市场主体,按照“主体自查、主动申报、分级审核”程序,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自律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组织恢复商贸服务等经营活动。恢复营业的服务单位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每天晚上21:00。

1.县内具备经营条件的宾馆、酒店、客栈、民宿、旅店等住宿服务单位,在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实名登记(“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配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经营主体申请,经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并批准后,可逐步恢复营业。酒店、宾馆不得提供娱乐、健身、洗浴等非必须服务。

2.县内具备经营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餐厅、饭店、食馆、农家乐、山庄、饮品店、小吃店、快餐店、早点铺、熟食店铺等),在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实名登记(“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配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经营主体申请,经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并批准后,可逐步恢复营业。恢复营业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桌餐,仅可使用外卖配送或者顾客现场带走的方式进行供餐(顾客排队间隔须1米以上),禁止现场食用。所有经营主体禁止承办各类聚餐、聚会活动。企业及建设单位食堂根据需求可以复工,但不得集聚性用餐,需采取分餐、盒饭分送等方式。

3.县内现有具备经营条件的美发理发店铺,在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实名登记(“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配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经营主体申请,经卫生健康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后,可逐步恢复部分营业(仅提供基本剪发服务),并每日全面消毒一次,理发工具必须一客一消毒。

4.县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现有经营五金、建材等建筑生产必需品经营店铺,由经营者申请验收符合经营条件且达到疫情防控规范要求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恢复正常复工复产和复业经营。房地产销售企业可以开放商品房售楼处,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线下发布会、团购会、开盘仪式等群体性集聚活动。

5.县内现有经营洗车、服装等生活必需服务类店铺,在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实名登记(“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配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逐步恢复营业。

(二)暂缓复工复业的企业(单位)

暂缓婚宴餐厅、茶室、夜市烧烤摊点、大排档、温泉、洗浴足浴、网吧、棋牌室、KTV歌厅、娱乐会所、录像厅、电影院、游乐场(室)、健身馆、酒吧、家政服务、美容、按摩、理疗等非必须行业复工营业;暂缓演艺场所、影院、旅游景区、旅行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营业;暂缓线下教育培训活动以及防控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居民服务行业复工营业。

二、申请恢复经营流程

(一)自2020年2月18日(星期二)12:00起,符合恢复营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进行严格审查后,对拟恢复营业企业(单位)进行审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通过的拟恢复营业企业(单位)名单向县指挥部进行报备,实行日报告制度。

三、恢复经营的企业(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服务标准

(一)各经营企业(单位)要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疫区旅居史、外出史,是否存在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史开展严格自查,存在上述行为的一律不得返岗。

(二)各经营企业(单位)应为所有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所有进店人员必须戴口罩,对未佩戴的劝离。经营场所要做到有效通风,配备消毒器具和药品,每天整体消毒原则上不少于3次。

(三)开展好预约服务,减少等候人数、时间,严防聚集。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准举办易引起人员聚集的促销活动。

(四)各经营企业(单位)在严格遵守上述复业要求的同时,应严格遵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要求。

四、加强对服务业企业(单位)复工复业的监管指导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制定有效管用的办法,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有保有控”原则,推进与群众生活、工业生产、春耕生产密切关联的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复工营业,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双赢”。

(一)加强协调服务。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单位)复工复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单位)解决防疫物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下沉一线加强协调指导,制定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各乡(镇)指挥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属地联防联控管理要求,加大对已复工营业企业(单位)的检查巡查和准备复工营业企业(单位)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严格对拟复工企业(单位)和人员疫情防控条件进行审核,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

(二)加大日常防控。复工复业的企业(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定期开展办公场所的清洁消毒通风工作,开展员工体温监测、员工身体状况记录、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确保内部管理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疫情防控要求,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口罩、消毒液等),确保设施物资到位。

(三)落实支持政策。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系列政策措施,减轻服务业企业负担、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8日(星期二)12:00起执行,有关未列明的服务行业复工复业时序按县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实施。通告内暂缓复工复业的企业(单位),禁止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告知。

附件:企业(单位)复工复业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表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

本文来源:景谷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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