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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履行主动报告登记义务的通告
来源:景谷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0-02-10 阅读: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履行主动报告登记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告登记 对于所有普洱市域外来普人员(含本市外出返普人员),必须在抵普第一时间内到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主动报告、登记,并承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除进行报告、登记外,还应当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 二、主动配合工作 (一)自觉接受防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自觉服从公安民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接受健康检测排查,以保障本人和他人健康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委会)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服从有关安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严执行行业规范。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全员佩戴口罩,全天候检测体温,全时段上报突发情况,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行为 (一)对于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1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普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普洱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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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景谷县融媒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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