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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景谷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0-02-03 阅读: |
为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普洱市委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为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价格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水电、油气、物业、停车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和收费,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继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突破规定范围和浮动幅度作价或收费。 二、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粮、油、肉、菜、蛋、食盐以及医用口罩、抗菌药物、消毒用品等主要食品、日用品、疫情防控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得突破疫情发生前的水平或上级价格监管部门规定的差率或利润率。 三、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等管理工作。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实价或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各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并倡导向社会公开承诺。 六、经营者不得存在以下不正当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和其他价格政策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从重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公开曝光,并列入失信名单榜。 八、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咨询电话:普洱市发展改革委 2124659、2138386,投诉和举报电话:普洱市市场监管局12315、2200085。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5226006、522898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12315、5221791。 特此通告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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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景谷县融媒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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