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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明村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7-3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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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村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村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整体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文明村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由党委、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目标,以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全面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科技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明村分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 第二章 文明村条件 第六条 省级文明村基本条件: (一)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政组织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班子成员敬业尽责,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二)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总支)与村委会关系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规定。 (四)思想教育扎实有效。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对农民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和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坚持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责任感教育,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常抓不懈。 (五)社会风气良好。村规民约健全,形成互帮互助、敬老爱幼、邻里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陈规陋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村庄建设有整体规划,居住条件改善,建筑质量好;村内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无“五堆”(粪、柴、土、草、石)杂乱堆放现象,无臭水沟塘,村容村貌干净整齐。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开展灭“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活动。自来水普及率不断提高,饮用水源达标。推广卫生厕所,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人畜分离。“四旁”(村、路、渠、宅)绿化和植树造林工作做好,花草树木和公用设施维护完好。无违法用地、私搭滥盖现象。 (七)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有便于操作、内容具体的联防措施,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拐卖妇女儿童情况,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创安活动”达标。 (八)科教文卫稳步发展。普及六年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扫除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上。积极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推广致富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农村医疗条件逐步改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无重大疾病传播,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建有村级文化室,经常组织农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 (九)基本国策落实。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优生优育,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贯彻较好,无滥占耕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 (十)创建活动扎实。文明村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创建“十星级文明农户”活动成效显著,参评率达到90%以上。创建活动能坚持农户自评、村民互评、村委会复评程序,达到民主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地要根据省级文明村的创建标准,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村的标准。 第三章 文明村评选 第八条 文明村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村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村庄,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申请参加文明村的评选;经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村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村从县(市、区)级文明村中产生,省级文明村从市(地、州)级文明村中产生。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村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九条 文明村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村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文明村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村3年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村管理 第十一条 文明村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省级文明村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市(地、州)及县(市、区)的文明委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办应建立文明村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村情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申报审批资料和群众反映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重大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文明办,市(地、州)文明办将省级文明村情况汇总报省文明办。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查实情况后将撤销文明村称号,同时视情节上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督促。文明村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各级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文明村进行复查,每年将省级文明村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不定期对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村更名、合并、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原命名机关报告。属更名的要补办更名手续,属合并、搬迁的,其文明村称号将自动取消,应重新创建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文明村由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文明村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命名的文明村,各级党委、政府应予以适当物质奖励。省级文明村在命名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要把建设文明村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任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文明村的评选,已命名的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丑恶现象等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出现与文明村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村经复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并报省文明办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 第二十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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