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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明县城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7-31 阅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按照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涵,创新创建载体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文明县城的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县城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县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县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县城及周边地区文明程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力手段。 第三条 云南省文明县城,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规划建设科学,群众整体素质和县城文明程度较高,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群众充分肯定和社会广泛认可,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县城。文明县城称号是反映县城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县城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以人为本,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建设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特色鲜明的现代文明县城。 第五条 文明县城分省、市(州)两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县城工作纳入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文明县城创建规划,层层分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建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县城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和目标责任制。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文明县城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有比较优势的工业企业建设,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内部发展活力。县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其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增加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九条 公民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坚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来规划部署、任务安排,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群众道德素质较高,移风易俗、革除陋习,追求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普遍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条 生态环境整洁优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县城环境整洁有序,市容市貌整洁美观,达到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县城绿地结构布局合理,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省定标准,管护良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县城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案件发生。节水措施普遍开展,节水工作成效明显。 第十一条 综合治理效果良好。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效遏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集市贸易、交通秩序、镇容镇貌的管理,无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无违法用地、无违章建筑。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搞好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工作达标。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监督,促进行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实施“阳光政务工程”,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服务达标。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积极实施科教兴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科教文卫事业投入逐年增加,形成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家庭、社会教育网络,义务教育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以人为本,重视德育,各级德育工作机制健全。重视校外教育基地建设,有一个达标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普宣传形成制度,有健全的科普组织网络,科普工作扎实开展。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一个国家规范达标文化馆和图书馆,有一个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群众文体活动广场,群众文化体育设施发挥作用好。卫生网络健全,卫生医疗设施不断改善,卫生意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较好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全县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消灭“四害”达到规定标准。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语言文字工作达到普通话基本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县城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供水、道路、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污水处理、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利民便民。实施“民心工程”,着力解决就学、就业、就医、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宣传、文化、教育、科普、卫生、体育等设施(场所)基本配套。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五条 云南省文明县城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县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六条 凡具有明确的文明县城创建规划和目标,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城均可申报。申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届评选: (一)人均GDP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三)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并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七条 文明县城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自愿申报、综合考评、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县城由县委、县政府对照文明县城标准,以书面形式先向所属市(州)文明委申报,市(州)文明委进行审核合格后,正式推荐、上报省文明委。在申报的同时,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考核验收。省文明办报省文明委同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三)审批命名。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城,经省文明委审核同意后,在省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各类县城单项创建工作中获得全国荣誉称号的县城在考核中适当加分,具体评选考核细则由省文明委另行制定颁布。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县城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云南省文明县城”,并授予匾牌。 第二十条 获得省级文明县城荣誉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各县城可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县城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县城,3个月内应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命名机关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文明县城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表、审批表。 (二)建立文明县城年报制度。被授予省级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县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省文明办。 (三)建立文明县城学习交流制度。省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文明县城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省文明县城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文明县城督查。省文明委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县城进行视察,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县城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县城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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