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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景谷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景谷发布 时间:2025-04-17 阅读: |
案例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11日11时8分,李某驾驶小型货车从凤山出发前往景谷县城,在景谷县威远镇芒现村民小组路段遇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执法检查。经调查,该车载有5名乘客,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乘车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验图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到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并依法出具行政裁定书,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不但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且容易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客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合法开展客运经营。 案例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罗某驾一重型自卸货车从景谷县永平镇111公里处沙厂驶往景谷县勐班乡,10时35分行驶至省道335团结村腊嘎路段遇普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执法检查。经调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核定货箱栏板高度为1500mm,实际高为2200mm,加高700mm,当事人加高货箱未取得合法改装手续。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罗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罗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安全隐患增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威胁驾乘人员及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阻碍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改装车辆多为多装载货物,对公路路面桥梁等道路设施造成损害,影响正常的使用年限。货运经营者要提高法律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改装行为。 案例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4日,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执法人员在道路巡查中发现辖区钟益公路K139+500米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调查,该道口是当事人为运输木材,在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开设,新增道口宽4.5米。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照片》等证据,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李某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路的原有结构,影响公路使用寿命,更是在车辆交会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过往行人及驾驶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企业和群众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需按照规定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切莫私自开设道口违反交通法规。 案例四: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省道335“11”砂场驶往民乐镇,14时44分在省道335“99公里桩”路段遇普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执法检查。经调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车上载有砂石,当事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对货物防止脱落,货物泼洒面积达10余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验照片》《现场笔录》《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孙某作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孙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案件评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会污染路面,影响环境卫生,增加粉尘污染,损害空气质量,还会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威胁交通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规定,合法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案例五: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4日,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在景谷县勐班乡南北渡口开展水上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月航号船舶载人从澜沧县打滚渡口驶往景谷县勐班乡南北渡口。经调查,船上载有6人,其中5名乘客,乘船费用每人20元至40元不等,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国籍证书》《内河小船检验证书》,仅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张某自用船舶从事经营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营业,并依法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自用船舶不得载客和从事经营性运输。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自用船舶不具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隐患突出,威胁乘客和货物安全。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提高法律和安全意识,按规定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合法合规安全开展水路运输经营。 案例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8日,经群众投诉举报付某驾驶出租车载客,从景谷县李家像馆到景谷县鑫美鑫汽车检测站,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情况,且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平时收费10元涨价至“三八妇女节”收费15元,驾驶员服务态度恶劣。经调查,驾驶员付某驾驶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案件评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侵害乘客的经济利益和知情权,破坏行业形象,扰乱市场秩序。出租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规范载客和经营行为,文明驾驶,诚信服务,为乘客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损害自身利益和行业形象。 案例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28日11时13分,当事人魏某驾驶网约车从景谷县城出发前往民乐镇,在景谷县威远镇民乐岔路口遇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执法检查。经调查,魏某取得该车的网约车证,车上载有3名乘客,均未在平台下单,属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私自招揽乘客,执法人员依法制作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验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脱离平台监管,乘客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网约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不违规巡游揽客,通过平台运营接单,规范经营,避免违规受处罚,同时保障乘客安全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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