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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1-14 阅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火灾事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在内)。 二、禁放范围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县殡仪馆除外) 东起:215国道(景宁公路)381处至新平公路小青树(望城坡)。南起:新平公路小青树(望城坡)至林纸路江东村红星村民小组外围400米处,至民利村东那五组外围与威远江交汇处。西起:民利村东那五组外围与威远江交汇处至芒旭村民小组片区,至困六山一、二、三村民小组片区,至景谷公墓,至景临公路芒腊路口。北起:景临公路芒腊路口直线至和富村,至五里小河,至215国道(景宁公路)381处。 (二)城区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2.车站、影剧院、广场、医院、超市、学校、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 4.加油站等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5.各交通枢纽线路内。 6.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特殊场所(县殡仪馆除外)需开展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遵守燃放安全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有关规定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
本文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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