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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车管理倡导文明骑行的通告

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时间:2024-08-02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动车管理,不断提高共享交通服务水平,现将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骑行范围。森林大道至中石化加油站;正兴路至变电站;林纸路至交警大队;文体中心至勐卧大桥;将军路至文体中心侧门;大营路至大寨红绿灯口;环西路至妇幼保健院;响水路至过境线路口;凤山路至石板村红绿灯口。

二、严格依法依规骑乘。车辆使用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依法使用,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载人、违法载物、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驶入机动车道及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将依法实施处罚,对拒不配合的使用人,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其继续使用共享电动车。

三、自觉维护城市形象。共享单车禁止进入小区和骑出划定的骑行范围。骑行人用车结束,应当自觉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框内。严禁随意停放,影响市容。

四、自觉加强运维管理。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加大车辆分布调度频率,提高骑行率,对随意停放的电动车及时规范。对随意停放、骑入小区、超范围骑行、加锁、藏匿的行为采取技术手段实施持续用车计费、加收调度费用、记录个人征信等方式进行管理,直至自觉改正为止。

五、规范节假日营运时间。为杜绝酒驾和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凡暑假、寒假及节假日期间,每天00:00分至06:00共享电动车企业停止运营。

以上通告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9—522696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879—5111777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9日

本文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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