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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景公告民第2号
来源:中国景谷网 时间:2021-12-14 阅读: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景公告民第2号
(一) 石兆海: 本院受理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均不按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到你住址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石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76.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石兆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二) 余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均不按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到你住址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24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余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6.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余小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三) 余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均不按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到你住址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房屋租金1800元及违约金180元,合计1980元。二、被告余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景谷县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景谷县景秀家园小区15幢1单元5层6号房屋。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余小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四) 石兆海: 本院受理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你均不按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到你住址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谷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800元及违约金480元,合计5280元。二、被告石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景谷县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景谷县森林家园小区5幢1单元103号房屋。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石兆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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